(2015)安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玉荣与祁秀伶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荣,祁秀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荣,农民。被执行人:祁秀伶,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玉荣诉祁秀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