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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玉荣与祁秀伶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荣,祁秀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荣,农民。被执行人:祁秀伶,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玉荣诉祁秀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