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左平与尤影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左平,尤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左平,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建瓯市工商局职工,住建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影文,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建瓯市。上诉人李左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21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左平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尤影文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左平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左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天智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素珍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