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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程文军鲍广明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军,鲍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0107-2号申请执行人:程文军被执行人:鲍广明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4)大民一初字00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鲍广明在中国交通银行大通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穆伟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