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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红诉被告李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红,李怀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前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高小红。被告李怀金。原告高小红诉被告李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薛辉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小红,被告李怀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6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有关此事,由被告打下的欠条一支予以证实。借款后原告多次上门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实支费用。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欠其不是生活费,而是赌博借的钱,而且不是1万元,是7900元,被告给原告用羊顶了21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借条一支,证明被告李怀金向原告高小红借款10000元的事实。对此被告以现在欠的是7900元为由不予认可。因原告高小红认可被告李怀金用羊抵顶欠款2100元,故对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怀金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12月6日,被告李怀金向原告高小红借现金10000元,并立有借条。后被告李怀金用两只羊抵顶该借款2100元。剩余79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高小红与被告李怀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被告李怀金所书借条一支予以证实。被告李怀金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就具体数额,应为7900元。关于被告李怀金主张该欠款是赌博欠下的钱的答辩意见,因其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故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李怀金主张的借款时实际借的是9000元,但立下的是10000元借条,1000元用来抵顶利息的答辩意见,其并无证据证实,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其这一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怀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小红借款7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怀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乌云宝力高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