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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于福和与李永刚、于磊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于福和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刚委托代理人宋雅梅,系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磊委托代理人秦玉,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和与被告李永刚、于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由本院退付给原告。审 判 长 张 强代理审判员 徐 芳人民陪审员 吕皓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栾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