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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坤鹏与贾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鹏,贾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陈坤鹏,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被告贾岐山,男。原告陈坤鹏诉被告贾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贾岐山的身份信息、现在的工作单位、住所地,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开庭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情况,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坤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宛天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