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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3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崔庄乡。委托代理人王廷奎,男,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生于1976年11月,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常 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段显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