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史某卿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卿,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来县神泉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逸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卿为牟取非法收入,在其家里接收参赌人员胡某池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每期约接收投注人民币几千元,共接收投注20多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6万多元,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千多元。同年11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史某卿家里将其抓获,现场查获电脑1台、手机1部、投注单据11张等物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史某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卿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惠来县神泉镇其家里通过“华展”六合彩赌博网站及手机接收参赌人员胡某池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再转投注给1名叫“阿竿”的男子(另案处理),每期约接收投注人民币几千元,共接收投注20多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6万多元,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千多元。同年11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史某卿家里将其抓获,现场查获电脑1台、手机1部、投注单据11张等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4年11月27日对查获被告人史某卿开设赌场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内存U盘1个,手机1部,笔记簿3本,笔记簿皮1张,六合彩投注单据11张,均予以扣押。2.“华展”六合彩赌博网站机读信息。载明被告人史某卿在该网站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的情况。3.六合彩投注单据11张,笔记簿3本,笔记簿皮1张。分别载明被告人史某卿记录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的情况。4.证人胡某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初,其向史某卿连续投注2期六合彩,每期均投10个码,其中投十不中赌注50元,投七不中赌注100元,2期共投注300元均输去,输去的300元已在同月中旬付还史某卿。经胡某池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被告人史某卿就是接收其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的庄家。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经被告人史某卿辨认,确认无误。6.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实,2014年11月27日21时30分许,该队民警在惠来县神泉镇南华管区塔盘二十一巷26号,现场查获史某卿在其住宅接收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现场扣押电脑主机1台,内存U盘1个,手机1部,六合彩投注单据11张等作案工具,遂将其传唤到该局调查。7.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实,被告人史某卿,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神泉镇。8.被告人史某卿的供述。被告人供述2014年10月初开始,在神泉镇家中接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至今,然后全部转投注给“阿高”在互联网上开给她的1个电脑投注盘,至今接收“阿真”、“澳角”等10多人通过打她手机投注20多期,投注总额计6万多元。同志现场扣押她用于投注使用的电脑主机1台,U盘1个,手机1部,笔记簿2本,簿皮1张,投注单据11张的物品。她因生活困难,想通过接收投注六合彩来赚点钱过生活。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卿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工具接收他人投注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卿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史某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扣押被告人史某卿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内存U盘1个,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唐仲生人民陪审员 陈锦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