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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祖雄与陈见喜、黄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雄,陈见喜,黄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陈祖雄,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见喜,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丽平,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雄与被告陈见喜、黄丽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祖雄在��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雪娇附本案应用的主要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