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第258号原告:孙某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