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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乙波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李乙波,高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李乙波,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人民路。被执行人高萱,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建设路。本院作出的(2013)郯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乙波、高萱所有的位于郯城县杨集镇杨北村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郯房权证杨集镇字第002539、0025**)。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乙波、高萱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东关小区郯城���苑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郯房字第2200024002**)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