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友、王关生与被上诉人常玉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友,王关生,常玉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友,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长林,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关生,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玉发,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长城,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友、王关生因与被上诉人常玉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友、王关生以及王友的委托代理人于长林,被上诉人常玉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卫平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