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与金美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金美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20-1号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汪海根,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雷习华,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家云,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美红。委托代理人:毛可明,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金美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章健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