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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永安与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安,武耻涉及到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安,王顺意、张艳敏被执行人武耻涉及到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列双方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