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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致与张建伟、孙纪民、朱广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致,孙纪民,张建伟,朱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致,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孙纪民,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朱广彬,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李致与张建伟、孙纪民、朱广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纪民在河南省农商银行正阳支行正城分行的存款(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