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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晓雄与康阳腾、康宝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雄,康阳腾,康宝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吴晓雄,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阳腾,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宝莲,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审理原告吴晓雄与被告康阳腾、康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