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于连宗与杜庆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连宗,杜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于连宗,男,194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庆永,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于连宗与杜庆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一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杜庆永赔偿于连宗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743元(已经给付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连宗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杜庆永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