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晓蒙与被执行人路雪妮、石会霞饲养动物损害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雷晓蒙,女。被执行人路雪妮,女。被执行人石会霞,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雷晓蒙与被执行人路雪妮、石会霞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石会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雷晓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路雪妮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多次找石会霞执行,被执行人石会霞丈夫早年患有精神疾病,离家出走后即下落不明,现家中只剩石会霞一人,石会霞患病常年用药治疗,无执行能力。申请人雷晓蒙受伤后,花去大量医疗费用,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其家属多次在市县两级上访、闹访。为解决其生活面临的困难,促使申请人息诉罢访,对雷晓蒙司法救助6387.68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镇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