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19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87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支行行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名下银行存款51,850元及利息自1998年3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云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