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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26-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钟明会、张解明、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2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从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英、张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明会。被告张解明。被告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钟明会、张解明、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钟明会所有的鄂FME1**号奥迪轿车一辆或被告钟明会、张解明的银行存款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案外人闻集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37号1幢(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4****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钟明会所有的鄂FME1**号奥迪轿车一辆或冻结被告钟明会、张解明的银行存款50万元。查封案外人闻集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37号1幢(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4****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臧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王闻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