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利梅与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梅,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利梅,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诉讼代表人李小丽。申请执行人李利梅与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利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付损失共计7024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文庙街X号附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预售证号:***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文庙街X号附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产(预售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寇元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