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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程卫东诉被告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卫东,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程卫东,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晋辉,男,1985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卫东与被告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卫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程卫东负担。审判长  董燕燕审判员  刘春霞审判员  左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乔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