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程卫东诉被告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卫东,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程卫东,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晋辉,男,1985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卫东与被告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卫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程卫东负担。审判长 董燕燕审判员 刘春霞审判员 左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乔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