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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虹、杨运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王虹,杨运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戚振锋。委托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虹,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运锋,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虹、杨运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