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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恢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永丰与李道辉、胡秀红、金一珩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丰,李道辉,胡秀红,金一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旌恢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马永丰,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蒋夏岚,被执行人:李道辉,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胡秀红,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金一珩,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申请执行人马永丰与被执行人李道辉、胡秀红、金一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旌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永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旌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潘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