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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胜利诉赵银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利,赵银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672-1号原告马胜利,男,生于1966年。被告赵银霞,女,生于1967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利诉被告赵银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胜利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银霞所有的豫K-S52**号小型轿车一辆,并由担保人李爱敏所有的豫KBM8**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银霞所有的豫K-S52**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李爱敏所有的豫KBM8**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费400元,暂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伯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