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祝东林申请执行杨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东林,杨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祝东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祝东林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及案件诉讼费17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奇已将5225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向本院交纳,该款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