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035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经亲友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我们于当月就和好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蹇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