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彦坊社区居委会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陈家油坊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序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彦坊社区居委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陈家油坊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序彩,陈序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彦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庞熙胜。委托代理人王建斐,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陈家油坊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序恩。被告陈序彩。被告陈序恩。本院在审理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彦坊社区居委会与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陈家油坊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序彩、陈序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陈家油坊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序彩、陈序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由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彦坊社区居委会撤回对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陈家油坊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序彩、陈序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1元,减半收取18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