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永春与青岛百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百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朱永春,青岛润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百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棣,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春。委托代理人刘丙全,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青岛润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文,经理。上诉人青岛百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永春、原审第三人青岛润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百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百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百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上诉人青岛百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