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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石家庄维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维康达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石家庄维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66号。法定代表人赵彦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双群,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南苑路96号)。法定代表人刘福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家庄维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维康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