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金凤与赵慧颖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金凤,赵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赵金凤,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被申请人赵慧颖,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赵慧颖驾驶的吉D*****号小型客车的车主杨忠良提供现金担保,请求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赵慧颖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