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老才臣公司与李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李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5号区。法定代表人陈月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瑞锋,公司员工。被告李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文震审 判 员 林 梅人民陪审员 张明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操新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