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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晓坚不予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434号罪犯陈晓坚,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晓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75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24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晓坚犯诈骗罪,处罚金30000元及退赔款217580元,现仅交纳财产刑7000元,尚有240580元未交,未交数额较大,且月均消费307元,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应继续予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