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晓坚不予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434号罪犯陈晓坚,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晓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75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24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晓坚犯诈骗罪,处罚金30000元及退赔款217580元,现仅交纳财产刑7000元,尚有240580元未交,未交数额较大,且月均消费307元,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应继续予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