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傅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黄秀芳,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盛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玥。委托代理人韩军锋,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某某与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鲁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曾盛嘉、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军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某诉称,2014年6月29日下午,原告至被告经营的共和新路店购物。14:30时许,原告在使用门店内摆放的滑板车时摔倒骨折。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医疗费、外购药物、医疗器具、拐杖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1261.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5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4年6月29日下午随其母亲(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到本公司经营的共和新路XXX号迪卡侬共和新路店购物,在非试用区自行试用滑轮车时摔倒受伤。原告试用时未询问销售人员,亦未佩戴安全护具,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本公司只愿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下午,原告随其母亲(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到被告经营的本市共和新路XXX号迪卡侬共和新路店购物,在衣物区域玩滑板车不慎摔倒致右胫腓骨骨折。事发后,原告住院进行了一二期手术治疗。原告的伤情,经本院委托,2014年12月12日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伤后一期治疗休息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90-120日,营养期为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给予休息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15-30日”。审理中,原告方表示滑板车取自衣物架下,被告则予以否认,同时表示原告摔倒时现场无销售人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的病史资料、照片、住院费清单、医疗费票据、处方笺、外购药物及医用器具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场内玩滑板车摔倒受伤,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虽是未成年人,但对玩乘滑板车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其监护人确未尽到监护责任,主要责任在原告方,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1、医疗费及拐杖费等,扣除住院伙食费和医保统筹支付和学保支付、基金支付费用,本院核定共计4151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定为150元;3、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本院确定为4800元;4、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本院酌定为9100元;5、交通费,本院确定为510元;6、律师费,本院确定为3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某医疗费、拐杖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629.7元;二、原告傅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6.75元,由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5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人民币24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鲁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