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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成都英孚美信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与龚艳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英孚美信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龚艳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60号申请人成都英孚美信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谢志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婷,女,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刚,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龚艳芸,女,汉族,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成都英孚美信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艳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23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1日,成都英孚美信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以已与龚艳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英孚美信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成都英孚美信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成都英孚美信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