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五莲县福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鼎诺机械有限公司、赵明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莲县福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诸城市鼎诺机械有限公司,赵明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五莲县福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许孟镇牛家院西村。被申请人:诸城市鼎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中小企业园。被申请人:赵明桂。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明桂的鲁V×××××号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保全额4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明桂的鲁V×××××号牌轿车一辆。本次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隐匿、抵债、抵押、出租,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间暂允许使用,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向管辖权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副本送交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