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桑金成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金成,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桑金成,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桑志刚,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合作社社长于春起,社长。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桑金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桑金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桑金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桑金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桑金成负担(已交纳35元,余款1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桑金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