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冉杰与雍小蓉、杜海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杰,雍小蓉,杜海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冉杰。被告雍小蓉。被告杜海槟。原告冉杰与被告雍小蓉、杜海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冉杰未按规定向本院足额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文军人民陪审员 肖惠苹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