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英格瓷电熔矿产(淄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英格瓷电熔矿产(淄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英格瓷电熔矿产(淄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英格瓷电熔矿产(淄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