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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学雷与李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雷,李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张学雷被执行人李雄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张学雷申请执行李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2014年9月11日已将判决书所涉及的100000元打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号961004010000271389)。故本院只执行判决书所涉及被执行人李雄的2671.50元,现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已将100000元打入本院执行专户。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李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城关分理处的存款1257.36元,兑现申请执行人101207.36元后,申请执行人张学雷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