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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邝耀辉与马小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邝某甲,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马某,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邝某乙。双方因性格不合致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准许双方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没有破裂。原、被告一直同住同吃,亦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曾经有过吵架也是因为儿子的教育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儿子邝某乙。原告怀疑被告在多年前对其感情不专一,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信任,切忌猜疑。原、被告结婚多年,儿子也已成年,期间虽偶有争执,但家庭也应该是幸福美满的。原告以多年前的无端猜测,捕风捉影,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并以此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实属不该,也没有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望原告珍惜夫妻感情、爱惜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邝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巫柳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