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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瑞侠诉被告王春尧、张玉梅、韩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侠,王春尧,张玉梅,韩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691号原告高瑞侠,女,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韩维喜。被告王春尧,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玉梅,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绪,女。被告韩宝杰,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侠诉被告王春尧、张玉梅、韩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瑞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瑞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高瑞侠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周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