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瑞侠诉被告王春尧、张玉梅、韩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侠,王春尧,张玉梅,韩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691号原告高瑞侠,女,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韩维喜。被告王春尧,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玉梅,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绪,女。被告韩宝杰,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侠诉被告王春尧、张玉梅、韩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瑞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瑞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高瑞侠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周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