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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学梅与张育聪、浦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梅,张育聪,浦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徐学梅,居民。被告张育聪,居民。被告浦玉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梅诉被告张育聪、浦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学梅负担。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