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学梅与张育聪、浦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梅,张育聪,浦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徐学梅,居民。被告张育聪,居民。被告浦玉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梅诉被告张育聪、浦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学梅负担。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