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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育与被告袁海涛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袁海涛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010号原告李育,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新庄子村村民,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王家堡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杨文太,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海涛,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新庄子村村民,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26号陕西联发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育与被告袁海涛扶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育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海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