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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巩丙新诉王保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丙新,王保虎,王令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巩丙���。被告王保虎。被告王令支。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丙新诉被告王保虎、王令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丙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丙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丙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巩丙新负担。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张 志人民陪审员  尹敬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