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巩丙新诉王保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丙新,王保虎,王令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巩丙���。被告王保虎。被告王令支。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丙新诉被告王保虎、王令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丙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丙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丙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巩丙新负担。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张 志人民陪审员 尹敬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