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与许修冬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许修冬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株山。负责人候清德,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传忠,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济军,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修冬,居民。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与被告许修冬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当日即依照原告的申请,做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许修冬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托口支行账号为62×××11、62×××70的存款各65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自愿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财产保全费134元,合计177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丽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裴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