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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高西昌、申丕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470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栋,该行行长。被告:高西昌,农民。被告:申丕友,农民。被告:李效红,农民。被告:李文清,农民。被告:申丕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被告高西昌、申丕友、李效红、李文清、申丕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宓登山代理审判员  李学正人民陪审员  刘凤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