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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友德。委托代理人赵文金。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丁天生。委托代理人田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