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焕富与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天一建设集团、崔焕继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焕富,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焕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3626号原告:吕焕富。委托代理人:吕焕勤,系原告之兄。被告: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李家石桥村。法定代表人:王恩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翔,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灵山路146号。委托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焕继。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焕富与被告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崔焕继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焕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7元,减半收取107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