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95号原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7069-1。法定代表人:郭远斌。委托代理人:赵曦,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昕,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召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7元由原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